畅达船务马尾公司诉华联商厦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等航行途中船舶失

2024-06-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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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船务马尾公司。被告:**华联商厦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招远市**机械总厂(以下简称**机械厂)。1994年7月11日,原告所属“铨宝湖”轮在龙口港装载被告**公司的5019.2吨普硅525#水泥和被告**机械厂的439.1吨选矿设备,共计5459.3吨货物。货物装载完毕后,“铨宝湖”轮大副沈*元开出货物装载图,记明装货后船舶平均吃水7.21米。7月18日0642时,该轮从龙口港启航,开往目的港三亚。航行途中,自7月20日起,“铨宝湖”轮主机多次出现故障,并多次停航检修。至8月3日1645时途经汕尾海域遮浪角附近时,主推进系统弹性联轴节橡胶挤出,联轴节失效,螺旋浆轴失去动力。航海日志记载当时西南风8—9级。2335时,原告向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请求救助。经救助,“铨宝湖”轮于8月5日被安全拖抵沙角锚地。8月7日,原告向广州港务监督递交了海事报告。8月10日,原告宣布共同海损请有关货主立即与其联系处理理算和分摊事宜。8月8日,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向广州海事法院递交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原告所属“铨宝湖”轮,以取得100万元担保广州海事法院于8月12日裁定准许,并于次日在沙角锚地扣押了“铨宝湖”轮。9月10日,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又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载**公司水泥750吨和**机械厂设备50吨,要求分别提供17万元、53万元的担保。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后,经通知两被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国**保险公司龙口支公司就共同海损为**公司提供了45万元的担保,为**机械厂提供了38.36万元的担保;**金丝厂就共同海损为**机械厂提供了40万元的担保。在取得担保后,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对上述船、货的扣押。10月14日,“铨宝湖”轮靠广州黄埔新港卸货,水泥由**公司就地处理;选矿设备由**机械厂转运至三亚港,转运费为16万元。就海难救助酬问题,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在申请扣船扣货后提起了诉讼经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救助报酬总计为39.93万元,由本案原告**船务马尾公司承担18.93万元,被告**公司承担9.78万元,被告**机械厂承担11.22万元。事故发生后,广州港务监督于8月31日给予海事鉴证。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广州)就“铨宝湖”轮主推进系统损坏状况出具检验报告,验明:弹性联轴节橡胶挤出,弹性联轴节失效,螺旋浆轴失去动力。建议需进一步拆检以确定弹性联轴节内部损坏的状况、范围及原因,尽快修理以恢复适航能力。原告**船务马尾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进诉讼称:“铨宝湖”轮开航时适航证书有效,并取得了港口当局的合法出口签证。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配备合格船员和装备船舶,使船舶适航,做到了谨慎处理。该轮在适航有效期内,发生主推进系统弹性联轴节断裂,应属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经过谨慎处理、克尽职责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的这种故障,无法修复而失去续航能力,在强台风逼近情况下,为船货共同安全而请求救助,已构成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所产生的救助费用、弹性联轴节配件和安装费用、货物卸船费、货物仓储费、货物转堆费、船舶港口使费、船舶油料和淡水费、选矿设备转运三亚港费、船员工资等,除已由各方分别支付的救助费用外,共计203万元,应由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两被告**公司和**机械厂与本公司一起,按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比例,分摊共同海损费用。被告**公司答辩称:“铨宝湖”轮装货后,其总货吨位未超过该轮载重吨位,但平均吃水却超过水线35公分,且船长及高级船员为了自身安全而罢工,致船在装货港锚地停留7日,显示该轮严重不适航。另外,由龙口至三亚距离1777海里,船速每小时11节,每天航行264海里,到达目的港应用6天半时间,但事实上我方于8月20日才接到船舶出事的通知。原告作为承运人没有做到保证按期航行和使船舶适航,已违反其义务要求,因此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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