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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空运实际承运人

    什么是空运实际承运人, 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航空运输合同任务的人。,在没有相反证明时,该事实即表现此种授权是存在的。,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的行为,除故意行为外,其结果由授权人或委托人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其结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 再论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特殊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责。,[3]也就是说,承-运人仅对由于其未尽合理谨慎使船舶适航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初探

    这是由于: (一)、这种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申请人并不是仅仅是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规定:凡是只要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可见,拥有主张限制海事赔偿责任资格的主体并不仅仅是承运人。

  •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损后,就可能使相对处于劣势的货方利益得不到保障。,《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为明确FOB合同下承运人向谁签发提单的义务,首先有必要对托运人进行识别。,但不幸的是,依汉堡规则,连接订约人与实际交货人之间的词是“或”字;因而依该规则应当只有一个托运人;但我国海商法则将两者并列,因而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在FOB合同下必然产生两个托运人。,国外有众多学者及判例均认为用于外销的FOB合同下,只有一个托运人即为卖方。

  • 浅论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上)

    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手中的情况。,实际承运人是否包括中间履约方、港口经营人、码头装卸公司,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

  • 承运人是否还应当向旅客赔偿

    原告领取了医疗费3500元,而后,对协议反悔,要求被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而被拒绝。,因此,原告于200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收入等损失。,3、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 浅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关键词: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责任范围责任性质时效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 论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

    长期以来困扰着船东、货主、保险人;法官们亦有不少颇值玩味的判辞,但国内似乎尚未引起重视,本文拟结合英美有关判例,探讨下述问题:①100英镑之单位责任限额应如何计价?,船东辩称:正确的责限是按今日之100英镑纸币或折算成肯尼亚等值货币,而不应考虑金价。,8此后1993年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在AssociatedMetals&MineralsCov.M/VLumbeMAC案中判定100英镑等于8486.89美元。

  • 国际民航承运人对旅客或托运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国际民航承运人对旅客或托运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人类发明飞机后,民用航空活动高速发展。,在此过程中,各类航空事故也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该四份法律文件分别被俗称为1975年蒙特利尔第某号附加议定书。

  • 第三人致旅客伤亡承运人尽了救助义务不应担责

    对此种情况,承运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笔者认为,第三人致旅客伤亡而承运人又尽了救助义务的,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认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 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961年,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在其发布的第4号通令中,首次定义了无船公共承运人。,美国法并不完全禁止一个企业同时提供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两种服务,但一旦货运代理根据该企业的无船承运费率表对客户收取运费后,就不能再向海运承运人收取佣金。,《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 危货海运合同承运人的资质探究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危货海运合同无效,并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采取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措施予以处理。,海上运输跨国越境、并极可能跨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域,其更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故危货海运合同理应注重其交易的动态安全,即应以认定有效为常态,认定无效为例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浅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上)

    浅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上), 摘要:航海过失免责在法理上来说似乎有悖于公平、公正的观念,自其产生以来,就备受人们的争议。,各国、各利益集团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意见并不统一。,这意味着无辜受害人将承担他人过失所造成的损害。

  • 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通说认为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illofLading)。,这就有必要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予以法律的严格限制,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贵任性质的判断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始终有不同的理解,裁判依据和标准也不统一。

  • 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法院认为,承运人(本案中即船东)在该船起火这一点上无过错,但所有的救火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均安装在机舱内,起火后无法使用,造成货损。,在本案明显说明了一点: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是不能享受火灾免责的。,综述,在实践中,为了能更好把握运用承运人免责条款,尤其在与船舶适航责任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先充分认识和了解“船舶适航”的相关内容知识,进而认清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从而避免出现凡事都用承运人免责条款来推却责任。

  • 本案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判定

  •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问题

    此外,在免责条款中,航行过失、管船过夫、船上火灾、海上救助等条款,也是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就不可能进行上述活动。,因此,无船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自身行为有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就应完全承担责任。,例如,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倒签House提单,造成收货人损失,就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

    但由于在当时船、货双方力量对比上船方占优势,《海牙规则》总体上表现为偏袒船主的利益。,如何修改《海牙规则》,国际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为了便于工作,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于1971年2月通过决议,其宗旨是:排除《海牙规则》不明之处;谋求国际贸易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货主与承运人间均衡地分担风险。

  • 浅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下)

    目前海损事故如碰撞、搁浅等仍时有发生,船舶吨位、运输货物的危险性也非早期所能比拟,大型集装箱船舶、化学品船、油船的出现使其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风险物”。,(4)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将很可能导致承运人因恶劣天气等海上风险造成的货损、货差免责权利的丧失。,因此,单独取消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并不能降低船货双方解决该纠纷的诉讼费用。

  •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在我国,这一制度是1992年制定《海商法》时根据《汉堡规则》设立的。,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提单持有人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追究全部责任;当两者之一丧失偿付能力时,货主可向另一方要求全部支付而不用和其内部对责任划分的约定⑹。

  • 浅论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下)

    无单放货的现象日趋增多,主要原因:(1)运输过程快而提单流转慢。,承运人希望减少港口费用,开始投入新的航次;收货人希望尽快提货,早日进入货物销售环节,双方利益趋同,因而承运人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

  •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此外,在免责条款中,航行过失、管船过夫、船上火灾、海上救助等条款,也是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就不可能进行上述活动。,因此,无船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自身行为有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就应完全承担责任。,例如,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倒签House提单,造成收货人损失,就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 承运人的责任

    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有权提出索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1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上述有权提赔人在接到通知书后30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去其中包括的费用)后,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

  • 承运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延误 旅客、行李托运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条适用于本公约中的所有责任条款,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义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义务, 1.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 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及其依据

    如果要求承运人必须查明提货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放货,责任未免太重了,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承运人为了避免错误交付而只愿意使用记名提单或海运单,而这在海运实践和国际贸易实践中是不可能的。,我国《海商法》第71条关于提单的定义就明确了该三大功能。,"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义务

    5.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

    但这又不同于单一的运输方式,这些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转托的承运人,只是依照运输合同关系对联运经营人负责,与货主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现在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跨国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

  •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