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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豫驻货607轮”自沉事故案例分析

    三、事故经过 据幸存者赵*光自述,船主赵*涛2003年11月28日从其亲戚陈*怀处,以48万元的价格购得豫驻货607。,2003年11月30日豫驻货607从江西湖口装沙450余吨下行,目的港扬州,船舶干舷200毫米左右,本航次是赵*涛驾驶豫驻货607的第一航次。,3日0500时左右睡在豫驻货607驾驶室里的赵*光被缆绳崩断的声音惊醒,醒后发现本船船头已经没入水中,驾驶室周围已经全是水,门已经打不开,赵*光将驾驶室玻璃打碎后才爬出来,出来时船已经完全沉没,赵*光被豫驻货0226救起,其他三人随船沉人江中。

  • 货物保险人的分摊义务

    但是,如果货物已经投保,而且保险范围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则货物的分摊金额实际上是由货物保险人支付。,因此,发生共同海损以后,货物在目的港交付之前,收货人为了及时提取货物,往往请求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我国,凡是由中国**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的,即意味着保险人对赔付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承担直接责任,海损理算处在制作理算书时均直接将货物保险人列为货物分摊方,只有在货物没有投保或者由于特殊情况未能获得保险人担保函的情况下,才将收货人列为分摊方。

  • 探析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首次在法律中使用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业务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1.无单放货所谓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提货人的行为。,2.放单风险这实际上是在FOB条款背景下托运人识别问题。

  • 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险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因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遇到存心不良的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80万元怎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货值,因此,货主对此要格外小心。,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建议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运输的主动权。

  •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

    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避免被骗且知道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变得至关重要了。,若交货出于善意,而且船舶所有人未接到任何第三方对此货物主张所有权的通知,则船舶所有人应向提单持有人交货,而且在提单持有人并非货主时,不需因此向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 提单物权效力之行使须以全套正本提单为据

  • 无提单放货纠纷案

  • 一起典型的C.I.F.情况下的无单放货案件

  • 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常州秋惠接受委托后,与境外买方韩国三井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信用证付款。,正宝服饰认为,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行,致使其无法就货款进行结汇,请求法院判令柏辉船务赔偿经济损失。,〖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宝服饰虽持有无船承运人提单,但仅能证明其不能就货款进行结汇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且柏辉船务也不是涉案的无船承运人,正宝服饰要求赔偿货款损失于法无据,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 提单纠纷案件一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与****船务有限公司、韩国五星海运株式会社 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载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丛书 ——《海事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出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潘-翔,**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下称汕-头外代)。

  •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

    案情: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作为托运人将5份外贸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由某货运代理公司(被告)承运,货运代理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为原告,并且指明了收货人。,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委托运输关系,不受本案项下提单约束。,被告提供了托运委托书、案外人的电放保函,提单丢失的报纸声明等证据,证明了被告是接受了案外人委托承运涉案货物并签发了以原告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在案外人声称提单丢失并对提单进行登报挂失后,电放货物给提单上的收货人。

  • 无单放货 谁之过错

    无单放货 谁之过错, 案情:2001年12月6日,原告**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诉至我院。,那么,价值五十余万美元,近七千箱货物在未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提走,究竟是谁之过错?,托运人只有收到结汇银行退回的单证,才能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

  • VOSS诉APL记名提单项下未收回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APL认为其未收回正本提单向Seohwan放货,是没有错误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3)如果当事人意图使该提单在所有方面都被视为海运单,并且无需记名收货人出示,那么当事人必须对此予以明确表述;如果当事人要求签发海运单,他们自然会采用海运单的格式;但是他们签发了提单这种单据,意味着他们希望保留除提单的流通性之外的其他特性。,(7)提单之所以不同于海运单,在于提单具有这样的优点:卖方可以安全放心地对抗买方的违约;买方可以相信卖方在他准备付款前已经将货物装上船。

  • 无单放货起纷争

    中国**公司依据已经丧失了物权凭证效力的提单向三被告提出侵权之诉,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潘-翔律师代表中国**公司提出如下上诉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无单放货案例分析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遂持正本提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提单上的货值三十六万元美金赔偿其经济损失。,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 货代在无单放货纠纷中的责任

    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被境外进出口商所骗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期公告了“粤海电子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等无单放货纠纷”一案的再审判决后,有人认为无单放货可以统一定性为违约。

  •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在学理上,法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考察提单,对其性质的认识歧见丛生。,唯其统一,法方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可预见性,方能实现指引﹑评价﹑预测诸项功能,在一定时期内体现法的稳定性。,在英美法原文上则表述为Evidenceofcantract,Receiptofgood,Documentoftitle.我国《海商法》亦特此观点,但在措词上略有不同,其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 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后果处理

    尽管人们对审判委员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但对于有重大影响或各级人民法院对某一类有不同认识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并将裁决书公之于众,明显具有统一审判标准,保持执法统一性的目的。,因此这样的判决书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应具有约束力。,我们很难想象,如果各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类似典型判决都视而不见,而是我行我素,那么我们国家执法的统一将没有时日。

  • 海上承运人违规配载危险品造成船沉货损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根据海商法第六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轮船公司不因保险粉自燃引起火灾,并最终导致船舶沉没而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鉴于厦门海事局《调查报告》已经证明,**轮船公司违规将保险粉和过硫酸钠装于舱内。,因此,本案货物因船舶沉没而落水受损,**轮船公司在明知这一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仍进行违规配载造成损失,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故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货损索赔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能否继续追偿

    该继续追偿的行为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诉讼”的原则,侵权人不能以权利人曾向承运人请求全额赔偿为由进行有效抗辩。,**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鉴定均认为该货物可推定为全损。,所以,虽然保险人有权在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主张保险法或保险合同上的抗辩,但保险法律关系外的第三人原则上无权行使该项抗辩。

  • “育康”轮货损纠纷案

    该《保证书》对上述大副批注情况进行了记载,并保证:“我公司保证因签发这清洁提单而引起的后果与你公司无关,并且保证对在目的港卸货时,收货人提出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索赔,负完全责任,希望签发上述货物的清洁提单为荷。,该《保函》称“我公司托运的66000BAGS/3300MT磷酸氢二铵从湛江港到胡*明市港,在装卸过程中船方发现货物有破包、外皮包装有污脏和货物结块现象,在卸货港如发生上述情况,与船方无关。,”同年7月27日,收货人因货损向**公司提出索赔,并申请越南法院扣押“育康”轮。

  • 诉讼时效小结

    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 “OOCL FAIR”轮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上述3份二程提单背面条款第25条第(1)款订明:“本提单背面条款中没有提及的所有事项均适用荷兰法律。,”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铁*渣华荷兰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向珠江货柜运输中心收回的3份正本二程提单,这3份提单均有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背书。

  • 从本案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

  • 诉讼前扣押CORAL轮案

  • “艾诺”轮货损赔偿纠纷案

  • “EAGLE COMET”轮无单放货纠纷案

    货物运抵新加坡后,**公司未依协议付款,并且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先后于1993年9月16日、9月17日致函**轮船公司,要求**轮船公司将上述两票货物交给其指定的陆路承运人YUNGXIE运输(私人)有限公司承运,车号13445880000C,并保证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经新加坡港务当局证实,该两票货物分别于1993年9月16、17日交付放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62,928.8美元及其利息。

  • 收货人约定不明确滞期费用谁担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如无提单明确记载,收货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12月28日,**光大才以提单换取了港区提货单,且发现水翼船湿损严重。,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