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行使程序中有什么限制

2024-03-1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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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辩权使程序中有什么限制

1、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行使;

(2)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3)后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用的明确限制。另外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是针对行为人行使抗辩权时的一种法律限制,制定这样的限制是为了更好的让人民行使这样的权利。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于人民的权利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都有一个严密的规定,所以我们国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候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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