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已过的抗辩权如何行使

2024-06-2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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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已过的抗辩权何行使

1、时效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消灭抗辩权或永久抗辩权,其行使的结果是权利人的请求权绝对地丧失。同时,既然属于抗辩权,就决定了它只是防御性的、消极性的权利,只有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才能予以对抗,自身不具有积极性与主动性。

2、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原则上只能是义务人及其继承人,但下列厉害关系人也可以行使:

(1)保证人以行使属于主债务人抗辩权,即使在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

(2)连带债务中之一人的丧失时效完成,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有权予以抗辩。

3、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1)抗辩权的行使方法须以意思表示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但义务人为抗辩意思时只能以诉讼时效成为理由。所谓以诉讼效完成为理由,不一定要使用诉讼时效完成的字样,也不必引用诉讼时效的法条,只要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是以请求权时间超过而不得再为行使即可。

(2)辩权行使的场合,可以是诉外行使,也可以是在诉讼中行使。

(3)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如为诉讼中行使,一审、二审均无不可,但在再审时不应准许,因为一审、二审未提出时,可视为抛弃时效利益。

(4)抗辩权行使后,义务人仍然可以将其撤回,即允许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效果。

(5)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自己的抗辩权而进行恶意的抗辩。比如,债务人以欺诈手段妨碍权利人中断时效,致使时效完成后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即应禁止。

【请求权的类别】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债权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

1、债权上的请求权

债权上的请求权是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请求权;

2、物权上的请求权

物权上的请求权有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1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占有保护请求权。

【抗辩权的分类】

1、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抗辩权广义上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狭义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请求权是概念是由Windscheid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诉”的概念乃着眼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作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存在主要有下列三大作用:

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且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审查之。

2、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滥用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3、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平衡当事入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中国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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