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抗辩权的特征和类型

2024-07-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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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抗辩权特征和类型

抗辩权是义务人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拒绝履行权利。是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永久拒绝履行的权利,如因诉讼时效成而拒绝履行债务。一时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履行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参见民法典68、69条

在我们的生活中,不管是人际关系的处理经济交往,我们都应该怀着诚实的心态去面对和处理这些事情,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才会减少民事纠纷,和谐共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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