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否以对价关系为前提

2024-09-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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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立的前提,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为对待给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将自己的给付保留。因双务合同的效力在于两项给付的交换,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以拒绝给付对抗拒绝给付,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有之义。

先履行抗辩权不必有对待给付的限制,权利义务即使无对价关系也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早在1773年,**菲尔德代表英国王座法庭审理了金*顿诉**斯顿一案。在该案中,一个经营丝绸的商人与他的徒弟订立了一个合同,约定在一年零三个月以后把他的生意转让给他的徒弟和另一个合伙人。作为该转让的代价,该徒弟将以按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就这一转让向该商人付款。为了保证能付款,该徒弟将在该转让发生前向该商人提供充分的担保后来,该商人没有把其生意转让给他的徒弟。该徒弟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该商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是,该徒弟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就这一转让提供担保。该徒弟的律师反驳说,该商人转让其生意的诺言独立于该徒弟提供担保的诺言,因此,该商人可以就该徒弟的违约另行起诉。**菲尔德否定了这一观点,判决该商人胜诉。英美法虽然不使用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但案件折射的原理和规则,在实质上与大陆法并无二致。

该徒弟提供担保与该商人转让生意,两者不是对待给付的关系。但是一方的履行已经成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因此前者不履行就可以成为后者不履行的理由。这一观点用来解释本文所说的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是有说服力的。再进一步说,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不以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或对价关系为限。只要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先决条件,后履行者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然,在互为对价两项债务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更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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