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还要付酬吗

2024-03-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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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还要付酬吗

1、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以不付报酬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要努力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本条规定,在居间活动不成功时,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可以就自己担付的费用请求委托人返还,或者双方可约定先由委托人预付,多退少补,但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即居间人为居间活动的进行而必需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超出这一限度的费用支出则由居间人自行负担。为此,居间人在要求委托人负担费用时有义务说明费用的支出项目以及提出必要的凭证,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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