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可否转让

2024-07-1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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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可否转让

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以及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

1、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即为定作物的名称。

确定定作物是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此条款未规定或不明确,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应准确写明定作物品名或项目,不得含混或者模棱两可,不可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数量应明确计量单位,注意用法定计量单位;

质量按国家、部颁或专业标准,没有国家、部颁或专业标准的,定作人应提供实样、模型或设计图纸,由双方商定标准或立标封样;

包装根据国家或专项规定标准包装,一般由承揽人负责。

定作人有特殊要求的,合同应注明;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载明。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这一条款的内容应有所不同。

比如来料加工合同要写明提供原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加工技术资料,交付的日期及使用的具体要求,带包装物也应写明;

修理合同则应对零部件的供应及采购协商确定好。

4、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指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时,定作人支付承揽人提供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包装费用、劳务费用等项目的价金总额;

酬金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时或不需要原材料时,定作人支付承揽人劳务和智力成果的金额。

价款和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为了担保同的切实履行或为了满足承揽人的需要,双方还可商定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或预付款。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根据规定,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定作人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原材料等物品的交(提)日期计算,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定作物交(提)的地点和方式一经约定,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外不得变更,如果一方擅自变更,要承担违约责任。

6、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是指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用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定作人所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

因此,验收标准和方法事关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应明确规定。

验收标准是国家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即产品质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按发布单位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若制作的定作物没有上述标准,则由定作人、承揽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封存样品的,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无样品的,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验收。

有些产品经检验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因而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应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指合同当事人使用人民币直接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

转帐结算是指通过银行从付款单位帐户将款项划拨到收款单位帐号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开户银行是指定作人或承揽人储蓄资金的银行,合同中应写明该银行的名称。帐号是指定作人或承揽人在银行储蓄资金所立户头的编号。明确规定开户银行、帐号有利于价金的顺利划拨。

8、违约责任条款

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比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由双方共同确定。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从以上的这些内容里我们可以了解到,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是可以转让的,只要三方协商同意,那么承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转让,但是要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转让的程序。如果您对于承揽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内容还是有些疑惑,可以登录我们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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