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有名合同如何划分

2024-09-18 02:00
admin

一、有名合同包括的内容

从理论上说,有名合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而不仅属于《民法典》所确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规定了十五类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民法典》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先是在经济生活中使用,开始在法律上属无名合同,司法解释对其名称予以认定并确认响应规则时就构成了有名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有名合同的划分标准

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处理这两类合同纠纷适用的规则不同:

1、对于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据此,当事人订立法律未规定的非典型合同系自然之事。何况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形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典型合同无存在的必要。因为:

(1)当事人往往不是法律家,所拟合同不周全、未达利益平衡系常有之事,而典型合同规范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和各种冲突的可能性,以主给付义务为出发点所作的规定,一般都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以典型合同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的疏漏,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备,十分必要。

(2)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用该强制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在合同类型自由的原则下规定典型合同,仍然必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适时地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在这种意义上说,合同法的历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断地变成典型合同的过程。

2、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

从以上综合资料来看,有名合同包括很多合同细分类,有名合同适用于民法典规定。希望以上资料对于您了解有名合同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访问,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一对一服务。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物权法8》《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合同纠纷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