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收货后可以解除合同吗

2024-08-0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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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收货后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按合同约定向定作人交货后,属于合同终止情形,不需要解除合同。承揽工作验收合格的,定作人要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承揽人法定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后,不属于承揽合同解除情形,所以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定作工作成果验收合格的,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给承揽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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