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类型有什么

2024-05-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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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1、无效合同的类型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撤销合同无效同两者的区别是怎样的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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