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2024-05-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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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无效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无效情形是:主体不适格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债务人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是怎样判定标准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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