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合同相对性有什么情形

2024-04-2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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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破合同相对性有什么情形

1、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表见代理违法分包/转包前提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债权人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S2FDEF3Y3U4IRO5P4i5Y6i7I8r9O0PSw-a762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单式联运合同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债之相对性包括什么内容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意味着,债之关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约束,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罗马法谚形象地把债之关系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锁”。这是债权相对性的体现。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债权效力的相对性是由其内容所决定的。债权以义务人为特定行为为其内容,因而只能向特定人主张权利。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击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多个债权。当标的发生争议时,债权于物权之后受偿,而各债权之间相互平等,无优先效力。债权更无追击效力可言,一旦标的物落于他人之手,债权人不得径直主张权利,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些方面,债权与物权是迥然不同的。具体言之,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作为罗马法精华的一种传承,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将债权相对性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纳入了债法。“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之相对性原则的确立,是民法体系之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和物权一起,成为了民法体系中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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