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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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

二、新环保法共几章几节

新环保法”于2014年4月24日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现《环保法》共有7章7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新环保法”新增内容:

1、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2、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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