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免除行政责任的情况是什么

2024-04-17 02:00
admin

环境污染者免除行政责任的情形

我们经常在新闻或国家相关政策中看到这样一句话: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但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就行政处罚来看,免责条件如下:

1、违法事实不成立;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免责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系统的呈文规定,在界定、处罚标准上难以掌握。主要依据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016年新出台的《行政处分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常规案件受理中,主要遵循四个要件来衡量处罚处分标准。

第一、行为违法程度。2016年新环境保护法37条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这就说明违规有时不一定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也依具体情形而定。

第二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人员伤害、农作物受损等危害。

第三、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点、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这类行为过错。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这是行为不可抗拒力,免除责任的。

环境污染往往是不可逆的过程,是全球国家和地区的重大危机,免除污染者的行政责任一般是污染者违法情节轻微或是及时清除污染,危害后果不大的情形,这就意味着国家鼓励“谁污染,谁治理”,如果对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