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2024-04-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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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了海洋油污损害责任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他有关环境侵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少数法律,这些法律只建立原则性框架,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额度,也没有明确企业的保险责任和监督管理机构, 受害者不能依据法律得到补偿。 目前国家层面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目前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在保险责任的实现中做了相应的完善,新《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同时增加了第二款,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虽然法律做了改进,但还是不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从规定上我们不难看出, 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建立在两个条件上:(1) 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此条件可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之债确定, 被保险人基于侵权关系成为第三者的债务人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赔偿的保险金确定, 被保险人基于合同关系成为保险人的债权人 也就是被保险人把自己对保险人的赔偿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我们就要规定怠于请求的表现,具体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怠于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 怠于向第三者告知、 被保险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就赔偿向保险人提出等。 只有我们明确法律的每一个细节,才能保证法律的可行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很大程度上必须要靠政府强力推动,让政府尴尬的是这一系列行政强推的背后并没有法律依据。

2. 环境责任保险的供求不足导致推广困难。供给方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风险负担, 这意味着必须有足够规模的企业参保, 才能达到化解环境污染风险的目的。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企业本身购买保险的动力不足, 那么保险公司在推行这种保险时,就面临收益风险。另外大部分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缺乏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环保部门和社会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评估机构, 或者刚刚开始建立尚未形成工作能力。保险公司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就变得特别谨慎。需求方面,一些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认为企业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自身也有能力应对,不愿投保;另一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差, 企业支付能力弱,在责任保险没强制推行时,总希望能借助政府的财政支持,也不愿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供需不足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在市场上推广。

3. 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环境责任保险只限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而大部分环境污染都有复杂性和缓发性, 而且缓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往往比突发性污染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这就使得大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复旦大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博士生导师戴*翼表示, 目前除了化工企业产生的特殊污染容易认定责任, 诸如铅之类的重金属泄漏很难直接与企业责任来挂钩。 这给责任认定带来很大难度, 也使环境责任险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

4.承保机构单一。环境污染风险属于高风险的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都涉及巨额赔偿,而我国的承保机构只有商业保险公司, 这势必会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

5. 索赔时效过短。诉讼时效一个程序性问题,却是保护其他权利的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物权法2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复杂性、因果关系模糊等特点,所以尽管环境污染诉讼时效比一般时效多一年, 但这一年之长远远达不到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受害者的保护目的。

6. 环境共同侵权案中的被告难以确定。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企业的排污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同一的、 不可分割的损害。 法院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 不容易断定,并且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界定这种情况,责任难以明确, 这也是受害人难以及时得到补偿的原因。面对这种情况时,责任认定有两种方法: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污染者按份责任只对因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部分进行赔偿; 连带责任不但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而且对整个污染进行赔偿。采取按份责任不利于对污染受害者的保护, 连带责任则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 目前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方法处理这种环境侵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环境污染也可以有责任保险,有了保险之后,那么就可以一定程度的抑制环境重度污染的发生,环境问题是全世界的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国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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