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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刑诉法回避制度的规定适用哪些人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刑诉中可以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证人出庭作证的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代理律师可以代替当事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吗

    二、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 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同时,这些补充性质的规定,也为完善民事诉讼回避事由提供了思路和启示。,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 回避分为哪些种类?具体怎么理解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 刑事回避申请可以由谁提出

    刑事回避申请可以由谁提出, 刑事回避申请可以由谁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回避可以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

  • 应当回避人员不回避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注意: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刑事诉讼中,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防范控制审计风险的策略和措施

    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还要掌握经济管理、信息技术、法律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从目前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的实践看,确实已经逐步采用新的经济技术论证方法,如净现值法、量本利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等。,审计部门应与各行业、各主管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帮助,综合治理,与这些国民经济的各职能部门、如财政、税收、银行、工商等充分合作,才能发挥审计的宏观调控作用,避免不熟悉各专业部门业务而带来的风险,将由于国民经济环境变动而引起的审计风险压缩到最低限度。

  •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在哪里

    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只有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树立会计诚信,弘扬社会正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的

    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2、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是引起审判人员回避的原因。

  • 当事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的案件有哪些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在什么阶段发生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在什么阶段发生, 当事人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

  • 独立审判的理解与必要性

    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下,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这一伟大口号以来,国家领导的法治决心日益坚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允许主管副院长、庭长享有审批权,当意见不同时可要求重新评议、不予通过,明显是一种领导否决制,凌驾于合议庭这个集体之上,与民主集中制背道而驰。

  • 当事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而未提出该如何处理

    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院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 回避发生在哪个阶段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回避的发生是主动还是被动的

    回避制度在诉讼中不是针对当事人而规定的。,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行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有一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无据的局面。

  • 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期限是多久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当事人可以要求侦查员回避吗

    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不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哪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应回避

    另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案件本身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利益,这样也会影响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以便仲裁机构进行审查,作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同时也防止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拖延仲裁程序。

  • 回避是什么意思

    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行政强制存在回避吗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根据《立法法》,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同时,从现行制度和实际需要看,允许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但必须严格限制。

  • 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有什么利弊

    如果从现实的司法运行状况来讲,笔者认为马上废弃审委会制度难免操之过急。,从目前法院组织法、诉讼法针对法官回避提出的明确称谓仅为“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院长”三种。,不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合议庭成员”,不可能涵盖审委会委员的特殊性,“院长”含义更是如此。

  •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

    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

    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人格身份,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监督权,对案件的侦查、审制、执行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作为个人参与广泛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难免有感情作用,所以法律特设检察官回避制度,使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如遇到某种情形,不得执行职务,以维护司法正义。,实行检察官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因此,检察官职务回避是确保诉讼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