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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怎样处理

2024-03-07 22:44
admin

一、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样处理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1)属于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2)不属于刑事诉讼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1)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3)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属于刑诉法29、30条情形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否则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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