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高检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提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6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