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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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证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保证人的义务,也就与被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义务的同一性。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证人为付款人而未承兑;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③保证行为形式不完备,如保证人未签章。

承兑汇票保证的代位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抗辩权

汇票保证人作为票据义务人,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直接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得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欠缺而无效,这是票据保证人的一项最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票据记载不完备而发生的各种对物抗辩权,在其他票据债务人以主张时,票据保证人亦均得以主张。例如,在票据上记载票据金额已经付讫,或者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时,票据保证人可以主张票据自身无效,从而拒绝履行据保证债务。

二、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

综上所述,承兑汇票保证人的义务与被保证人的义务是一致的,承兑汇票保证人有代位权同时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享有相应的抗辩权。不知道有没有解答你的疑问 如果还有其他方面内容的问题,可以到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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