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法吗

2024-07-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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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法吗?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是不适用调解的。

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向法院提出婚姻关系无效认定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当事人不得撤诉。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婚姻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重婚

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具体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一方或者双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简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3、结婚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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