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要素

2024-04-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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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构成要素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要素为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件具体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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