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2024-09-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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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没有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规定特殊的时效,是因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足其特殊目的或特殊用途而定作的特殊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他人。换言之,即使定作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就质量瑕疵通知承揽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揽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其承担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根据现实情况看,承揽合同相对买卖合同言其异议的期限应限定的更短,因为相对于承揽方来讲,为完成这些非种类物的定作物,通常情况下要制定特殊的方案、准备特定的物质条件,如规定定作方质量异议的期限过长,承揽方则要较长的时间去保留这些特殊的装备,以预期承担规定的修理、重作的违约责任。其后果是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闲置,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清结。因此,定作人在接收工作成果时应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后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这里说的两年是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即在两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不符合质量约定,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就都视为对质量的认可在本案中,酒店方对定作物已使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在没有证据证明就质量问题曾向承揽人及时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就视为其对质量异议怠于通知,应承担怠于通知的后果,即法庭应驳回其要求拒付余款及退货的反诉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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