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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义务有哪些

2024-08-02 02:00
admin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义务有哪些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侵扰和损害;

2、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1、监护人是指对人(多为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人,一般来说是父亲和母亲,这是简单家庭的状况。然而当原亲生父母有的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养育自己亲生子女,孤儿院或寄养家庭就变成小孩的监护人。亦有些父母双亡的小孩由亲戚照顾,照顾小孩的亲戚就变成小孩的监护人。一些无法照顾自己的成年人(如智障人士)亦会有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固然也是需要实际履行一定义务的。要是监护人不积极履行自己的实际义务的话,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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