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接到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审查什么内容

2024-07-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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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接到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定书后审查什么内容

1、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

(2)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3)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5)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6)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7)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六百三十一条

二、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现,符合减刑假释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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