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检察院需要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2024-08-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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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检察院需要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关。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监视居住的具体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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