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检察院怎么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2024-08-07 02:00
admin

一、检察院怎么对被监视居住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1、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一百一十条

二、监视居住遵守什么规定

1、未经执行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监视居住中,如果有特殊情形,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专门的办案场所进行。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那么这期间,日后也是可以折抵刑期。而如果是一般的监视居住,则就不能折抵日后的刑期。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院也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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