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能不能要求支付费用

2024-08-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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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不能要求支付费用

1、不能。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一百零八条

二、如何办理监视居住

1、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辩护有权申请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结果: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监视居住。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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