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

2024-09-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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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行机关是哪个

1、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哪些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有权决定采取监视居住,但具体到执行的时候,一般就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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