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4-03-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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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简易程序用范围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二、刑事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可以实行独任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简易程序一般是针对于案件比较清楚,同时争议不大的才可以适用;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而且简易程序也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案件是否符合,这样在提起公诉时也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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