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证加醉驾驾驶的处罚是什么?醉驾商业险可以赔偿吗?

2024-06-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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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证加醉驾驾驶的处罚是什么?

假证加醉驾驾驶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且该罪拘役刑为1到6个月的自由量刑度,本身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如果适用缓刑,难以实现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具体量刑时,根据血液酒精测试的度数和具体情节了,如在高速公路上的量刑就要重点等。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的刑期。

二、醉驾其他情况

1、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3、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假证加醉驾行为是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相关情况是可以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查后认定,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还需要从严来追究交通肇事罪处罚。

三、醉驾商业险可以赔偿吗?

醉驾商业险是不赔偿的,但交强险在酒后驾车可以获得赔偿的,其它的车险是不能赔的,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在条款里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除受害人故意以外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四、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醉驾行为显然是属于驾驶人员违反了有关规定来造成的,所以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赔偿处理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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