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4-08-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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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

刑事诉讼的收集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取、调取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专门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核实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证据是查明案情的依据,只有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有罪的起诉。因此,收集证据是侦查活动的中心环节。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收集的应当是已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性证据。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等事实证据,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当事人的责任等作出判断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后,对案件的性质等作出的法律评价。它不是在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公安侦查机关不能将自己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使用。

认定书内容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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