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财产损失评估有异议如何处理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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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财产损失评估有异议如何处理

1、交通财产损失评估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且申请异议的有效期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1、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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