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是怎样的

2024-08-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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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流程

交通事故调解应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好参与调解的人员,一般任一方的参与人员不超过三人,自调解之日起十日内调解结束,若发生法定终止调解的情形的,也终止调解。

一、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二、调解的参与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三、调解开始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四、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五、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十日,自调解开始之日起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六、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七、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

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目的就是想以较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来换取较大的收益。但是,法律对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都明确规定的标准,且大部分情况下车辆也有保险。因此,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因为是自愿协商就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事项:

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比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额。掌握上述信息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交强险、商业险齐全,在调解时就没必要过多做出让步,相关的赔偿是保障的。

2、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车主,在调解时对各项赔偿要考虑全面。第一,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否则在保险理赔时会有麻烦;第二对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否则即便是签订一次性解决赔偿的调解协议,对方仍可就遗漏的赔偿项目索赔。事实上,作为车主让对方直接诉讼可能更为简捷省事。另外,对于事故责任最好实事求是,不要出于自己有保险过多的承担事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事故赔偿权利人,一是要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关凭据;二要全面掌握自身损害的情况,必要时进行伤残鉴定;三是精确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四是调解时尽可能从快解决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赔款,否则就失去调解的意义。若对方过分拖延没有诚意调解,应尽快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践中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的程度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一定都需要经过调解,也可以直接诉讼。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最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问问专业的律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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