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2024-09-19 02:00
admin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辉驾驶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辉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被告人贺辉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辉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金2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由于无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民事赔偿无法进行,但被告人贺辉预交了人民币20000元,肇事车的车主曾建平预交了人民币4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诺一旦被害人亲属确定将按有关规定赔付。肇事出租车的管理单λ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出具了担保,担保届时按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辉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辉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辉的辩护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贺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致再Σ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三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