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024-05-0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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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焦点1受害人及近亲属可报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焦点2告诫书可做法院审理证据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其中告诫书应该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告诫书可以部分解决以前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焦点3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多地制定的反家暴条例或规定中,都提到了“人身安全保护”,总结地方经验,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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