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2024-07-16 02:00
admin

目次

一、引言

二、继承权丧失概念的探讨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四、继承权丧失分类的探讨

五、结论

一、引言

继承权丧失制度直接关系到继承权丧失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家庭职能的实现,弘扬法律的公平价值理念,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主要见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7条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物权法4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9-14条和第28条之规定。近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现行的继承权丧失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研究。

二、继承权丧失概念的探讨

我国学术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丧失继承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1]“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2]“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3]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拥有的法定继承遗嘱承权。”[4]“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罪行或因不道德行为,依法丧失继承人资格或由被继承人剥夺其继承资格。”[5]

第三种观点认为:“继承权的丧失,这一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继承权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法院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其自然丧失继承权,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广义的继承权的丧失,包括继承权的依法被剥夺,以及其他非继承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原因而使继承人不该享有继承权(如被遗嘱取消继承权)。”[6]“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继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不得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我们这里所谈的继承权的丧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继承权因依法剥夺而丧失;二是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规定而丧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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