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行为怎么处理

2024-08-0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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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行为怎么处理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

1、补偿数额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月工资

(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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