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

2024-09-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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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

1、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可以两者兼得。

2、工伤赔偿金是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身体伤害和劳动能力伤害的补偿;解除合同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工伤赔偿金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按法律法规规定,互不影响,二者应当兼得。

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否取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多长时间内申报为有效期

工伤申报效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简单来说,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必须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己进行申报。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工伤保险待遇与上述要求的经济补偿等同属劳动争议,可以在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一并提出请求。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防止错过维权的有效时间,也能使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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