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的司法救济如何,如何办理专利复审委托

2024-04-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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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复审程序的司法救济如何

救济方式是起诉,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何办理专利复审委托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

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

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

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

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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