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归谁

2024-09-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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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彩礼归谁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约定婚约时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礼一般为女方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3、或者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离婚时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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