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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你了解吗?

2024-07-05 02:00
admin

欠条借条区别:你了解吗?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定义、形成原因、证据效力、诉讼时效个方面。

一、定义的区别:

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备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

2、欠条系指债务人当向债权人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二、形成原因的区别:

1、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2、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证据效力的区别:

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四、诉讼效的区别: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但贷款人应当在借贷事实成立的二十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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