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费与定金罚则

2024-03-1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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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在正式施工前有一个必经的程序叫做“设计程序”。房地产开发目的设计一般都由开发商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开发项目的方案、施工图等图纸资料进行设计。业主(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为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一般都要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通常情况下,双方选用的合同文本都是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但是本人发现,就是在这份国家级的示范文本中,却暗藏着一些“杀机”,因此,在签合同时也不可大意,防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对于这份示范文本,本人结合曾代理的一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简单谈谈。

2005年4月15日,成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公司)与四川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公司)签定了前述示范文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公司为房产公司开发的XX商品住宅小区进行设计,包括总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初步方案、施工图,设计费为20万元。设计费的支付进度为:第一次支付20%(定金)4万元,时间为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第二次支付20%即4万元,时间为方案审定后、施工图开始前;第三次支付50%即10万元,时间为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第四次支付10%即2万元,时间为竣工验收后。合同同时约定:设计公司应在2005年5月8日前向房产公司提交设计方案和效果图,5月30日提交设计施工图。合同签定后,房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了4万元。设计公司于2005年5月16日向房产公司交付了设计方案和效果图,设计方案于2005年7月26日经规划局审核批准。由于房产公司急需施工图报审,但设计公司因种种原因无力出图,房产公司另行委托四川XX建筑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时候,设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进度费4万元以及损失150560元。

一审法院以(2006)金牛民初字第1013号判决房产公司支付设计公司设计费4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万元,房产公司提起上诉。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示范文本中的两处地方如何理解。第一是示范文本第5条中的“第一次付费”和“定金”第二是第5条的说明部分第4项“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依据本案情况,房产公司支付了4万元定金后,设计公司提交了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再结合合同中“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的约定,那么,从逻辑上讲这4万元应该是作为了设计公司的设计进度费,房产公司就不存在差欠设计公司4万元的设计进度费。相反是设计公司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应向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本来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是成立,但是却节外生枝。对示范文本第5条中的“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这一说明产生了分歧。此处的“履行后”具体是指“开始履行后”还是“履行完毕后”示范文本没有明确。从字面文义理解,两种理解都是成立的。而不同的理解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按前一种理解,那么房产公司不需要再向设计公司支付进度费,同时有权追究设计公司违约责任,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按后一种理解,则房产公司违约,设计公司有权没收房产公司的4万元定金,并且要求房产公司支付4万元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同的理解差别效果很大,就本案而言理解的不同则导致近10万元的经济利益归属不同。如果是大型设计合同纠纷,那么经济利益就更大。对于这个问题,双方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时都表示示范文本中“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因此,成都市中级法院以(2006)成民终字第2214号判决房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4万元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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