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是否可以并用

2024-03-12 02:00
admin

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是否可以并用

继续履行与定金能否并用。对此,理论界争议颇多。一般来说,由于定金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所以是否均与继续履行并用,不能一概而论。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适用于立约和成约阶段,而继续履行适用于合同生效后,前者谈不上主合同的履行问题,所以继续履行与成约定金、立约定金不能合并适用,双方的关系也是矛盾的、对立的。如果适用立约定金罚则,则表明双方的要约未得到承诺如果适用成约定金罚则,则表明合同还未成立或生效,那么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所以这两种性质的定金与继续履行在适用上只能采用排斥模式。解约定金适用的前提是合同解除上面已经论述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是不能并用的,所以解约定金与继续履行在适用上是排斥的。违约定金原则上可与继续履行并用,但要区分违约程度。当出现一般违约时,违约定金可与继续履行并用,只不过定金罚则是以履行程度按比例适用。关键是,当构成根本违约时,定金罚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1款),但是否可以再适用继续履行呢?一般来说,根本违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合同目的落空,如果合同履行对守约方已经没有意义,那么合同不应再履行,这往往导致合同解除。在解除合同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但义务的内容为给付金钱债务时是一个例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