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要求等规定

2024-07-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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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于**基金管理人资要求的规定

我国目前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主要是从其他方面进行约束,对于出资要求并不是很明显。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

我国目前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规定要求,主要是对于**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的审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且,**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二、**基金公司的形式

1、公司式**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2、“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基金。

3、不过,公司式**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将**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将公司式**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三、对私募的认识存在哪些误区

第一,**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基金运作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我国对于**基金管理人出资要求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法律对**基金管理人出资的要求是比较多的,实际缴付的资金不得低于一千万人民币。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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