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析私募基金违法违规

2024-09-17 02:00
admin

一、前言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界的混乱现状。

二、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案例剖析

1、该平台违规转让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

根据平台提供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承担。通过平台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行为,性质上已经转让了私募产品的所有权,构成违规转让私募产品的行为。

2、该平台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

借助平台作用,私募产品份额受益权被拆分转让给远低于100万投资门槛的个人投资者,规避了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的标准,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投资者折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和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该平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远超法定上限。截至检查结束,平台存量产品中由130多只产品的投资者超过200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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