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

2024-05-09 02:00
admin

近20多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基金资产规模从1984年的3700亿美元增长到了1998年的4.5万亿美元,年均增长幅度达21%。**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投资运作、成熟的风险管理、健全的内部控制,对促进基金业的发展功不可没。本文旨在通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一些做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监察控制及其风险规避机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

美国学者认为,风险管理包括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以及防范的方法和措施。要进行风险管理,首先必须识别和剖析风险的起源和种类。资产投资管理是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核心,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与基金投资相关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操作风险,是在基金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而产生的可能损失,包括因为公司内部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对于投资风险的管理,大多通过模型化、电脑化的风险测量技术,对其进行追踪分析和测量,而且可以通过调整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的限额。而对于操作风险则多从制度上加以防范,通过明确的管理程序使之得以控制。因此,为了充分体现专家理财的优势,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中应有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从技术上量化风险,从制度上控制风险。

“内部控制”的概念,源于1949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发表的一份专门报告,是指公司出于保护资产、核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促使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58年将“内部控制”区分为两类: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1988年引入了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第一次将内部控制引伸为一种结构和环境,认为内部控制的实质在于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因此可以称之为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从而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中,管理投资风险的技术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已经共同构成丁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指引

内部控制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美国基金业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1)联邦证券法律,法规,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法律基础上制订的细化法规;(2)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3)各专业委员会颁布的技术性准则,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纽约证券交易所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法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由法律顾问专家、法律部、监督稽核部负责内控制度的法律、法规指引体系,而且以其指导各项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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