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单位没有盖章有效吗

2024-08-0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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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议单位没有盖章有效吗

如协议一方是单位来,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即可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第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第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第三、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构裁量确定。

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单位没有盖章有效吗?就算竞业限制协议上没有盖章,它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但是,盖了公章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更强。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或是盖章的问题,不知道哪里有律师帮助自己,可以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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