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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需要告知被告人吗

2024-03-07 22:44
admin

一、羁押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需要告知被告人吗?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需要告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羁押地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没有设立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由巡回检察人员或者派驻专职检察人员进行权利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如何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来源?

根据刑事诉讼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是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案件来源就在看守所内,就是这些被羁押人员。

从各地实践来看,一般采取以下有效方法:

一是全面告知权利。向每一名新入所人员告知捕后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注意使用生动的案例让入所人员了解该项权利如何行使,以及行使该权利后可能产生的正面效果,鼓励在押人员主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依托对外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以及检察官接待等活动,积极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并展示办案实效。有的检察机关专门针对律师事务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宣传,有的检察机关创新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微信申请平台

三是用足用活依职权主动审查机制。采用“普遍撒网,重点打渔”的方式,安排专人定期对所有在押人员进行梳理筛查,甄别逮捕后可能不适宜或者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员,重点关注小额侵财以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轻伤类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社会危害性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意愿强烈,法院轻缓判决率高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羁押期限可能超过刑期的案件,经初步评估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开始,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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